(2015)涡民二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徐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203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明光,该公司职工。被告徐从芳,女,汉族,1965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单集林场七前周行政村四眼冯自然村***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从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效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