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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行监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朱莲妹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4)行监字第322号朱莲妹:你因诉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以下简称黄浦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行监字第7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你因洪天实业公司员工2011年7月20日敲坏你承租门面玻璃并殴打你一事,申请黄浦公安分局处理,黄浦公安分局在收到你的申请后于当日依法立案,经调查取证后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海洪天实业公司也将赔偿款68000元交至黄浦公安分局,后因你拒绝接受赔偿款,致使该调解协议未能履行,黄浦公安分局遂于2011年11月3日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你因2011年11月8日上海洪天实业公司搬走你承租房内货物一事,申请黄浦公安分局处理,黄浦公安分局经调查核实,已经告知你货物由上海洪天实业公司转移至公司仓库内,你和该公司之间的租赁纠纷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处理范围,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解决。黄浦公安分局也于同年11月15日以询问笔录形式将调查结果告知你。因此,你认为黄浦公安分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