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书成、刘反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书成,刘反桃,李宏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6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成,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反桃,无业。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宏伟,太原市市委党校行政处退休人员。委托代理人付暾,山西君和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蔚慧星,山西君和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书成、刘反桃及上诉人李宏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小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书成、刘反桃,上诉人李宏伟的委托代理人付暾、蔚慧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景铜柱审判员 李翠萍审判员 刘平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美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