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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玉龙与刘学光民间借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龙,刘学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23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龙,男,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刘学光,男,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38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学光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学光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英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