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玉龙与刘学光民间借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龙,刘学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23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龙,男,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刘学光,男,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38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学光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学光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英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