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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红亮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红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223号罪犯张红亮。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12月10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栖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红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红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红亮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红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张红亮,在2015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6分。2013年4月、2014年6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11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红亮对判决罚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又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红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张红亮属累犯且未自觉履行财产刑,应当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红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