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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1年12月31日出生,居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曾于2014年3月因吸毒被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0日、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在沈阳市铁西区小北一路某某服装店旁其驾驶的辽A53X**吉普车内,容留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交纳罚金,有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