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指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62015)执指字17号信用社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指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栋,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吕格庄荆山后村。烟台仲裁委作出的(2010)烟仲字第313号烟台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栋银行账户存款58932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迟永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