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128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128原告王昌。委托代理人方再兵(受王昌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前洲西塘羊毛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环洲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过海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被告无锡市前洲西塘羊毛碳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昌负担。审 判 长 崔 健人民陪审员 陈 茂人民陪审员 吴介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