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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X,男,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五看守所。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宁、杜青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XX在大庆市大同区老山头乡永龙村姜家围子屯张XX的奶站内,盗窃彩钢板,并用于房屋建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X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具有自首的情节。被告人孙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不予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XX在大庆市大同区老山头乡永龙村姜家围子屯张XX的奶站内,盗窃彩钢板,并用于房屋建设,后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发现。被盗彩钢板价值人民币1583.18元。案发后,孙XX赔偿失主张XX的损失。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孙XX主动到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投案。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孙XX当庭供述及控辩双方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孙XX2014年9月11日(2份)、2015年4月3日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孙XX在张XX的奶站屋内,偷了30多片彩钢瓦,并用于孙XX父亲的房子上。2、证人张XX2014年9月9日、2015年3月24日证言,证实彩钢瓦被盗情况及孙XX已经赔偿了其经济损失。3、证人王XX2014年9月16日证言,证实丢失的彩钢瓦的型号。4、证人孙XX2014年9月11日证言,证实孙XX在孙XX的商店内买了四、五张大的彩瓦,其余都是彩瓦边子。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孙XX对被盗彩钢板的辨认情况。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彩钢板价值人民币1583.18元。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XX主体身份。8、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孙XX系主动投案。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被盗的奶站具体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孙XX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83.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孙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接受审判,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X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 浩审 判 员  姜红伟人民陪审员  林伟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国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