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终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郭玉富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终字第00994号上诉人郭玉富,男,1946年12月16日出生。上诉人郭玉富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四中行初字第9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起诉人郭玉富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起诉人郭玉富诉称:2010年12月北京国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隆公司)把我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认定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予以拆除,我于2014年12月1日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向北京国隆公司颁发了京朝国用(2011)出第0014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我认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合法,故请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向北京国隆公司颁发京朝国用(2011)出第001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郭玉富所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颁发京朝国用(2011)出第0014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起诉人郭玉富的起诉,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郭玉富的起诉不予受理。郭玉富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系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应予受理。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起诉予以受理。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郭玉富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范围。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魏志坚代理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铱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