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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煌成与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煌成,周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41号原告王煌成,男,41岁,住泰宁县杉城镇。被告周科,男,31岁,住泰宁县杉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煌成与被告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煌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煌成以被告周科户籍不在泰宁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煌成撤回对被告周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为837.5元,由原告王煌成负担。审判员 江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久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