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周立秋与白庆和、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秋,白庆和,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33号原告:周立秋,男,汉族,1974年1月1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白庆和,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4252号。法定代表人:于国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海滨,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代表人:邵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佳伟,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秋与被告白庆和、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所诉事实与王营起诉的(2015)南民初字第432号案件属同一事实,应合并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并入(2015)南民初字第432号案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5)南民初字第432号案件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郑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