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袁海明诉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明,李兵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袁海明,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被告李兵超(曾用名李平),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明诉被告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袁海明负担。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