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孙正堂与严家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堂,严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孙正堂,男,1982年7月生,汉族。被执行人严家明,男,1983年8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正堂与被执行人严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3)腾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严家明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正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家明无法查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严家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2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陈耀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兴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