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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前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永清与李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清,赵福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1004号申请人黄永清,男,汉族,37岁,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被执行人赵福洲,男,汉族,31岁,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申请人黄永清与被执行人李永刚、赵福洲、贺海富、关志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迪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