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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鲍广才、王多英与马义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广才,王多英,马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鲍广才,男,1948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人:王多英,女,1959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马义永,男,1976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9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马义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义永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马义永在银行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义永在银行存款2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