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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市刑一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韦仲春与卢智勇、黄谊新重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仲春,卢智勇,黄谊新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刑一终字第23号原审自诉人韦仲春,农民,住上思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智勇,个体户,住上思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上思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黄谊新,无业,住上思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上思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韦仲春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智勇、黄谊新犯重婚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上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卢智勇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黄谊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智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智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智勇系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智勇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2014)上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健审 判 员  李振生代理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靳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