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147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张家滨,德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证据不足,待收集证据后再向法院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卢凤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岑兰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