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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林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73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白林民初字第73号原告于某某,女,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