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刑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罪犯石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634号罪犯石刚,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原无业。住贵州省丹寨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8日作出(2000)黔刑终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00元(未履行)。系累犯。于2000年8月21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3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05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7年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2009年1月20日经本院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05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刚在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羽审 判 员 杨晓春代理审判员 欧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