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鹏与秦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秦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王鹏,男,汉族,1984年5月25日出生。被告秦永峰,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诉被告秦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腊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方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