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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鹏与秦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秦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王鹏,男,汉族,1984年5月25日出生。被告秦永峰,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诉被告秦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腊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方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