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执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丰春与郭宝强、郭宝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丰春,郭宝强,郭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829号申请执行人陈丰春。被执行人郭宝强。被执行人郭宝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丰春与被执行人郭宝强、郭宝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4)临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秀兵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明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