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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高唐县彩虹电力设备安装中心、高唐县供电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高唐县彩虹电力设备安装中心,高唐县供电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商初字第913号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阳谷西湖14号。法定代表人:SatrijoTanudjojo,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纯旭,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侯培勇,该公司职工。被告:高唐县彩虹电力设备安装中心,住所地:高唐县人和路东首路北小田楼西北侧。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唐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路东首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彩虹电力设备安装中心、高唐县供电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为754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辛耀云人民陪审员  杜雪冰人民陪审员  刘金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