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何光祥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光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097号罪犯何光祥,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4)德刑一初字第1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光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二月三日以(2005)云高刑复字第20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七年三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848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九年四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1768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一年五月十日、二○一二年十月十日、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何光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光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光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光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寿喜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