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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胡熙杰与文登煜琳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熙杰,文登市煜琳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690-1号申请执行人胡熙杰(身份证号3706321959********),男,汉族,1959年10月18日出生,住文登经济开发区四产路****号。被执行人文登市煜琳木业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做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