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邓巧玲与杨国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汉,邓巧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巧玲,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上诉人杨国汉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本案争议并没有任何关于由法院管辖的约定,本案应由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更有利于双方权益。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有仲裁协议。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就本案纠纷达成仲裁协议,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颜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