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南县看守所。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段某某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以2000元钱的价格从胡某某手里购买了约2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于2015年1月23日至30日期间,在南县南洲镇燕山宾馆附近、赤沙广场南洲王门面附近,先后四次将4克甲基苯丙胺和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徐某某吸食,非法获利1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南县燕山宾馆附近,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了徐某某吸食,非法获利300元。2、2015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南县南洲镇赤沙广场南洲王门面附近,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了徐某某吸食,非法获利300元。3、2015年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南县燕山宾馆附近,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了徐某某吸食,非法获利300元。4、2015年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南县燕山宾馆附近,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了徐某某吸食,非法获利300元。2015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南洲镇的老湘运家属楼准备与徐某某交易时被南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1.9649克甲基苯丙胺和0.099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到案后,被告人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该案被羁押108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常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详单,上线在逃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段某某的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他人贩卖,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南法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段某某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兴审 判 员 黎 容人民陪审员 蒋国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艳芳附: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