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甲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673号原告周甲。委托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原告周甲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及委托代理人唐维君、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5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1月25日生育女儿周乙。原、被告婚后关系一度尚可,但自女儿出生以后,被告一直要求获得原告父母房产上的份额未果,故对原告及其家人产生不满。2011年年初,被告离家出走后,就一直没有共同生活。被告只是偶尔来看望女儿。原、被告已分居近五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胡某某辩称,其与原告相恋四年,一直到结婚,夫妻关系一直还可以。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其与原告姐姐吵了一架,而原告的父母也一直偏向原告��姐姐,原告母亲也让原告不要和其一条心。原告要离婚都是因为原告姐姐和母亲逼着他。原告本质还是比较老实的,是能够一起过日子的。其和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其有时去接小孩,还是会跟原告在一起,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5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1月25日生育女儿周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主要为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2015年2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本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故调解未成。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恋爱、结婚、生育女儿,一起走过了十年,夫妻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主要为家庭经济问题致夫妻关系失和,现被告坚持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只要原、被告均能珍惜以往的感情,双方彼此尊重和宽容,遇事多沟通和交流,冷静理智处理问题,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希望双方都倍加珍惜夫妻感情,多检视改进自身存在的不足,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各自最大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甲要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