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倪建波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建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086号罪犯倪建波,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2)曲中少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建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五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倪建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建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倪建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建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寿喜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