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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委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淑萍、刘佳与山东恒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委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萍。申请人刘佳。被执行人山东恒超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北环路。申请执行人张淑萍、刘佳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山东恒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标的为36832.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恒超物流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应负的赔偿责任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淑萍、刘佳与被执行人山东恒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