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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万库与夏淑梅、许学成、刘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库,夏淑梅,许学成,刘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748号原告张万库,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扎兰屯市林业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夏淑梅,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许学成,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被告刘国娟,女,汉族,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库与被告夏淑梅、许学成、刘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库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万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库撤回对被告夏淑梅、许学成、刘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由原告张万库负担136.5元。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倩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