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永木与黄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木,黄金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773号原告吴永木,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黄金元,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木与被告黄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木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永木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2.5元,由原告吴永木负担。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