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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永木与黄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木,黄金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773号原告吴永木,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黄金元,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木与被告黄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木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永木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2.5元,由原告吴永木负担。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