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巴民初字第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妹和与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妹和,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巴民初字第0177号原告王妹和。委托代理人苏金龙,系原告配偶。被告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工商管理区苏杭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9610957-X。法定代表人高寅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晓夫。原告王妹和诉被告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雅婷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妹和、被告委托代理人薛晓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妹和诉称:原告王妹和从2014年1月进入公司上班,被告拖欠原告共计6个月工资未发放,合计8400元。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8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辩称:对诉状中所称事实予以认可,诉讼请求也认可,由于去年以来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一直没有正常进行,公司入不敷出,工资没有正常支付,希望取得员工谅解,共同度过难关。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原告最后工作至2015年2月底。工作期间,被告尚未支付原告2014年4月、5月、11月、12月及2015年1月、2月劳务报酬共计84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明一份、工资明细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系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劳务的,被告应当支付劳务报酬。被告对原告诉讼主张的结欠劳务报酬事实及金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本案所有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妹和截止至2015年2月底的劳务报酬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 浩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