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汪修国与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修国,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577号原告汪修国,男,汉族,1981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被告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修国与被告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汤晓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