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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白玉峰与蛟河市罗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峰,蛟河市罗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白玉峰,男性,34岁,1980年9月28日,地址:大安市,被告蛟河市罗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安市,本院在审理白玉峰诉蛟河市罗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自行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自行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白玉峰负担。审判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立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