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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龙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龙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袁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龙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敬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