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龙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龙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袁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龙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敬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