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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天翼、陈奥咨与王茶、王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翼,陈奥咨,王茶,王磊,翟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张天翼原告:陈奥咨被告:王茶被告:王磊被告:翟小霞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田舒健,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天翼、陈奥咨与被告王茶、王磊、翟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旺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天翼、陈奥咨、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田舒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茶、王磊系母子关系,被告翟小霞系王磊的奶奶,被告王茶之夫、王磊之父、翟小霞之子王峰于2015年2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14年2月王峰经手借原告现金500000元,有王峰亲笔书写的借据,借据中约定了月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间。鉴于王峰突然去世,万般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2分计算。2、要求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茶辩称,对原告所诉的借款情况不清楚,王峰借款均是用于其开办的石家庄煜宝商贸有限公司,由于王峰的突然去世,王茶对王峰所欠其他人债务实在无能为力,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磊辩称,1、对原告所诉的借款情况不清楚。2、王峰因交通事故去世,依法王峰个人债务应由王峰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答辩人王磊系王峰之子,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答辩人已声明放弃对父亲王峰一切遗产的继承,故依法答辩人王磊对王峰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答辩人在律师事务所所作的《放弃继承声明书》见证文件提交法庭。据上,应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王磊的诉讼请求。被告翟小霞辩称,1、对原告所诉的借款情况不清楚。2、王峰因交通事故去世,依法王峰个人债务应由王峰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答辩人翟小霞系王峰之母,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答辩人已声明放弃对儿子王峰一切遗产的继承,故依法答辩人翟小霞对王峰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现答辩人将《放弃继承声明书》提交法庭。据上,应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翟小霞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被告王茶之夫、王磊之父、翟小霞之子王峰共计向二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写下欠条三张,欠条载明内容分别为:1、“今借陈奥咨现金贰拾万元正,利息2分,王峰,2013.3.29”,2、“今借张天翼现金壹拾万元正,利息2分,2013.3.29,王峰”,3、“今借陈奥咨现金贰拾万元正,利息3分,王峰,2013.12.17”。王峰已于2015年2月9日因交通事故去世。被告王磊于2015年2月23日在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敬拴、王彦考的见证下,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自愿放弃对其父亲王峰全部遗产的继承。被告翟小霞于2015年2月25日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放弃对儿子王峰全部遗产的继承。关于利息,二原告当庭明确500000元债务均从2015年2月1日起算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欠条三张、被告王磊提交的放弃继承见证书一份,被告翟小霞提交的放弃继承声明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被告王磊、翟小霞作为王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王磊、翟小霞负担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茶之夫王峰向原告借款是在王茶与王峰婚姻存续期间所为,且原告明确的利息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王茶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天翼、陈奥咨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天翼、陈奥咨对被告王磊、翟小霞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王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旺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林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