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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青岛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明珠园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商会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明珠园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商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薛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金山,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明珠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武德敏,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商会。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李树勋,会长。申请执行人青岛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明珠园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商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7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2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215100元,余款49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7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