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星星,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