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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成都国奥置业有限公司与江梅、卢志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国奥置业有限公司,江梅,卢志洪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成都国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吴智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忠富,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原告的员工。被告江梅,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卢志洪,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兴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国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梅、卢志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国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74元,由原告成都国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宇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小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