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磁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依法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9日2时50分,被告人刘某驾驶冀E×××××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磁县西光禄村路口北侧路段时,将在路中间的王某丁撞倒,造成王某丁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磁公交认字(2014)第00144号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丁无责任。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刘某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2时50分,天下着小雨,被告人刘某驾驶冀E×××××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磁县西光禄村路口北侧路段时,发现一男子(王某丁)光着上身站在路中间,便刹车向右打方向躲闪过去,同时听到“咚”的一声,被告人刘某继续向北行驶了约2公里后,下车查看发现车辆左侧小侧灯损坏,并未发现其他异常,便又继续行驶。2014年10月19日3时1分,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接到磁县西光禄村路口北侧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报警后赶往事故现场,发现被害人王某丁被撞倒受伤。经调取事故现场北侧路东的民用监控确认肇事车辆的特征,调取沿途监控确认肇事车辆的车牌照号后,电话询问了肇事车主及司机并告知二人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2014年10月21日9时,肇事司机主动到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询问,并坦白整个案发经过,经事故科查证与事故现场基本吻合。2014年10月21日21时,受害人王某丁经邯郸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1月4日,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作出磁公交认字(2014)第00144号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夜间雨天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丁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亲属与受害人家属(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自行和解,给予受害人家属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取得了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的谅解,受害人家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某的附带民事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载明,2014年10月19日3时许,王某甲报案称107国道光禄往尧丰地下桥,大车撞人后逃逸,有人受伤。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载明了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9日2时50分,其和朋友在光禄镇政府路与107国道交叉口路东板面铺吃完饭后,沿107国道东侧由南向北步行走了100米时,见到一个没穿上衣的男子站在路中间,又走了100米后,听见有刹车声和叫声,他转身往回走时,见到一辆带护栏的大车从身边经过,刚才站在路中间的男子躺在路上。车的特征是后尾部两侧的两个灯特别亮,车上拉的好像是一卷一卷的东西。4、证人王某乙证言和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都是他打的。5、证人谢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9日2时51分,他在冀E×××××重型仓栅式货车卧铺上睡觉,刘某驾车沿10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磁县县城北侧时,刘某将他喊醒说“一个行人站在路上手里拿着东西砸了下车,要下车检查车是否损坏”,接着刘某就自己下车检查,左侧的转向灯损坏,因为损失不大,刘某就继续驾车回邢台了。车上拉的是电缆轴。事发时,天下着雨。6、证人王某丙证实,他是冀E×××××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车主,该车是他以分期付款方式买的,挂靠在河北起跑线运输有限公司。谢某和刘某是他雇佣的司机。2014年10月19日凌晨大约两三点钟,磁县事故科民警给他打电话说他的车在磁县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车由刘某驾驶。他听刘某说在磁县路段有人劫道,刘某开车躲过去,没停车就跑了,刘某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7、刘某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载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和冀E×××××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信息,车、证状态正常。8、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磁公交认字(2014)第00144号责任认定书载明,刘某夜间雨天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丁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9、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磁)公(物)鉴(法)字(2014)07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载明,王某丁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有照片在卷。10、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磁)公(物)检(痕)字(2014)057号检验意见书载明,冀E×××××蓝色“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前侧与王某丁后背部有碰撞接触。送检的现场提取的转向灯碎片三片,分别呈三角形、类长方形、三角形,均有细横条性花纹。并有照片在卷。11、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案证明载明,2014年10月20日16时许,该队民警电话询问刘某,刘某称2014年10月19日2时许,他驾驶冀E×××××重型仓栅式货车经过107国道磁县西光禄路段时“见一个未穿上衣的男子手里拿块砖头站在路中间截车,他向右打方向躲闪过去,并听到“咚”的一声。他驾车继续行驶2公里后下车查看发现车辆左侧小侧灯损坏,认为是被砸坏,损失不严重,他就驾车回邢台。”2014年10月21日,刘某到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询问,并坦白整个案发经过,经查与事故现场基本吻合。12、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破案经过载明,2014年10月19日3时1分许,磁县交警大队接王某甲报警称:在107国道磁县光禄镇路段一辆大车撞行人后向北逃逸。办案民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勘查,因下着小雨,经过仔细勘查,发现地上有大车掉落下来的左侧转向灯碎片。经询问证人王某甲称:死者王某丁是光着上身站在路中间的,听到刹车声后发现原本站在路中间的王某丁倒在了地上。办案民警通过调取事故现场北侧路东的民用监控确认肇事车辆的特征后,调取杜村监控获得肇事车车牌照号,与该车主取得联系,该车车主王某丙称:“当时我不在车上,稍等让当时驾车的司机刘某回事故科电话。”通过询问当时驾车司机刘某,刘某称:“在路过此路段时只见一个未穿上衣的男子右手里拿块砖头站在路中间截车,由于天下着点小雨,车速稍快,遂向右打方向躲闪过去,虽听到“咚”的一声,认为是该男子拿砖砸车的左侧,向北走了约2公里后下车查看发现车辆左侧小侧灯损坏,认为是被砸坏,损失不严重,认为是寻滋,并未报警,驾车回邢台。”接到事故科电话后,主动于2014年10月21日到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询问,并坦白整个案发经过,经查与事故现场基本吻合。13、邯郸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王某丁生前系磁县陶泉乡北王庄村民,事故发生后被送往邯郸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21日21时死亡。14、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被该局决定罚款1150元,行政拘留15日。15、被告人刘某供述,2014年10月19日2时51分许,他驾驶冀E×××××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磁县西光禄村路口北侧路段时,他见一个未穿上衣的男子站在马路中间向他挥手,手里好像拿着块砖头,路右侧站着两个人。他没有停车,减下车速向右打方向绕过去那名男子,车头和那名男子平行时那名男子好像用砖头砸了车一下,并听到“咚”的一声。他没敢停车,驾车继续行驶2公里后下车查看发现车辆左门上的转向灯损坏,损失不严重,也没报案他就驾车回邢台了。当时天下着雨,车上拉了8个电缆轴,车速大概60公里左右。冀E×××××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的两个灯是自己加的,特别亮。16、被告人刘某户籍证明信及社会调查载明,刘某的身份信息及社会表现一般。17、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谅解笔录、(2015)磁刑初字第5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亲属与受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自行和解,并已赔偿受害人家属,取得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的谅解,本院已裁定准许。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雨天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在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亲属与受害人家属(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自行和解,给予受害人家属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取得了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的谅解,受害方对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愿望,可依法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刘某真诚认罪,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程红军审判员姚纪泽人民陪审员胡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尚海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