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远县美利坚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赖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美利坚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赖晓明,男,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农民,住安远县凤山乡井坵村上街组***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美利坚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赖晓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二初字第47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赖晓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支行账号为60428801XXXXX63494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5971.41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赖晓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支行账号为60428801XXXXX63494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存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