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乔丽娜诉被告洛阳龙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丽娜,洛阳龙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66号原告:乔丽娜,女,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洛宁县城关镇畜牧局家属院,身份证号:410328197301160528。电话:1352546****。委托代理人:王光耀,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孟国涛,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阳龙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东段农业局对面。法定代表人:刘展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丽娜诉被告洛阳龙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丽娜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丽娜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丽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丽娜负担。审 判 长 :张耀武代审判员 : 金 莎陪 审 员 :贾来治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