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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香,女,1985年1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香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香与其配偶袁某某系优洋牌饮料的新化代理商。被告人刘某香因其公婆患癌症多年,趁为商铺送货或查看货物供应情况之机,多次盗窃他人商铺仓库内的香烟,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2月1日左右,被告人刘某香在新化县西河镇大石村被害人陈某某批发部查看饮料供应情况时,从陈某某仓库内窃得两条黄嘴芙蓉王香烟。2、2014年12月8日上午十点多钟,被告人刘某香为新化县西河镇鸟山村被害人王某某的升健批发部搬送货后,从仓库内1个装香烟的箱子中窃得1条黄嘴芙蓉王香烟和1条蓝嘴芙蓉王香烟。3、同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香为升健批发部送完货后,来到被害人陈某某批发部送货,从仓库内窃得两条黄嘴芙蓉王香烟,刘某香将窃得的香烟放入自家货车驾驶室的纸箱内。随后提着黑色提包去陈某某批发部上厕所,路过仓库时,被告人刘某香又在仓库内窃得1条黄嘴芙蓉王和1条蓝嘴美蓉王香烟放入提包内,刚走出仓库门时,被陈某某拦截,陈某某从刘某香包内搜出1条蓝嘴芙蓉王、1条黄嘴芙蓉王香烟。民警接警后来到案发现场,从刘某香所搭乘的货车上扣押了5条黄嘴芙蓉王香烟、1条蓝嘴芙蓉王香烟。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员伍某某、奉某鉴定:所盗窃的6条黄嘴芙蓉王、2条蓝嘴芙蓉王香烟价格共计1860元。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香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次日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卷烟配送单;新价鉴字(2015)02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刘某甲的陈述、证人袁某某的证言;新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香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香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香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七百二十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解 胜人民陪审员  刘登吾人民陪审员  陆卫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蔓萍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