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纪斌,郑剑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黄纪斌,男,199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法定代理人黄文约,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法定代理人张丽萍,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郑剑炜,男,199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纪斌与被执行人郑剑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仙刑初字第5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人民币32935.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剑炜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仙刑初字第5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阮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秋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