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米田与贺三儿、吴区兰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米田,贺三儿,吴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701号申请执行人王米田,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三儿,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吴区兰,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贺三儿、吴区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米兰支付房屋使用费,每日按605.5元计算及暖气费976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50元。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孙均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徐永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