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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刑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罪犯罗桥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627号罪犯罗桥,男,1986年6月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凯里市,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罗桥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缴纳)。系累犯。于2012年5月8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至2026年6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桥在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桥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晓 羽审 判 员 杨 晓 春代理审判员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