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恒荣与田正齐、刘兴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恒荣,田正齐,刘兴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吴恒荣。被告:田正齐。被告:刘兴宽。本院在审理吴恒荣与被告田正齐、刘兴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恒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绪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子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