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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恒荣与田正齐、刘兴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恒荣,田正齐,刘兴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吴恒荣。被告:田正齐。被告:刘兴宽。本院在审理吴恒荣与被告田正齐、刘兴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恒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绪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子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