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库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宋继军与曹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继军,曹树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宋继军,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河南省驻马店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姚良红,系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斌,系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树银,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湖北省人,个体,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继军诉被告曹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继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8.7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切曼古力·买买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