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马菲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马菲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7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鲁林永。被告:马菲菲。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马菲菲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31169.27元及计算至2014年11月25日的利息损失4114元,2014年11月26日以后的利息损失继续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算至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干平独任审判;因被告马菲菲下落不明于2015年1月19日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林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菲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12月19日,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借款78000元用于购买马自达汽车,并由原告提供连带担保,三方签订编号为FQ-QC-12020212-201109388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并经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公证。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为其偿还逾期贷款36425.27元,其中2012年8月24日代偿22528.86元、9月25日代偿3380.11元、10月25日代偿3522.30元、11月25日代偿3497元、12月25日代偿3497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于2013年1月28日归还原告垫付款5256元,至今尚欠原告垫付款31169.27元。本院认为,原告已履行了代被告清偿借款本息的保证义务,故可以从代偿之日起要求被告对该款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赔偿利息损失;因各方当事人间对代偿款的利息损失没有约定,故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告马菲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菲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合计31169.27元,并赔偿其中代偿款17272.86元从2012年8月24日起、代偿款3380.11元从2012年9月25日起、代偿款3522.30元从2012年10月25日起、代偿款3497元从2012年11月25日起、代偿款3497元从2012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元,由被告马菲菲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干平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金金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